一、产品特点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募集的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的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作为一只特别设计的股票型基金,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备受业内关注。“理念创新”是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海外市场的经验来看,社会责任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的企业时不仅关注其财务、绩效方面的表现也考察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行为,相当于在传统的选股模式上增加了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视角,做出更全面的考察这样一种投资方式。社会责任投资将传统的股东利益至上的分析模型拓展到包括股东、顾客、员工、社会、环境等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模型,因此,分析的视角更为广阔,更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业内人士分析称,中国首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出现,是基金业的创新之举,不仅有望在资本市场上引导资源配置,让更多的资源流向社会责任良好的企业,同时也有助于完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然而,相对于英美等社会责任投资较为成熟的国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开展在各方面都还处于初级甚至是尚未起步的阶段,比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数量少、质量也不高等问题,仍需要各方面的推动和努力。
二、发行期限:
1、发行日期:为2008年3月28日至2007年4月25日
2、封闭日期:不超过三个月
3、申购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4、赎回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费率计算:
| 费率结构 |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表 |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50万 |
1.0% |
50万≤M<200万 |
0.8% |
200万≤M<500万 |
0.5%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认购确认时间: 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注册机构的认购确认为准。 |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表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万 |
1.5% |
50万≤M<200万 |
1.0% |
200万≤M<500万 |
0.6%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申购确认时间:T+2 |
|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率表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年≤N<2年 |
0.25% |
N≥2年 |
0 |
赎回回款时间:T+7 |
| 转换费率 |
另行规定并公告 |
| 托管费率 |
0.25% |
| 管理费率 |
1.5% |
| 销售服务率 |
另行规定并公告 |
| 金额限制 |
认购限制 |
代销机构
首次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
直销机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 申购限制 |
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
直销机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
申购费)。 |
| 最低赎回份额 |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
| 最低转换份额 |
另行规定并公告 |
| 计算公式 |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
|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
|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
|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
另行规定并公告 |
收益分配: |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税收: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基金单位面值: |
1.00元人民币 |
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数的计算: |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会计期间: |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基金管理人: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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