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特点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同其它的许多债券型基金一样,华安稳定收益的基金份额也分为两类,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 A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按0.4%的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鉴于此基金A类份额100万元以下的认购费率是0.6%,100万元至500万元为0.4%,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考虑,普通的投资者应该购买此基金的B类份额,这样可以节约至少三分之一的交易成本。
虽然是债券型基金,但华安稳定收益的赎回费率起点却为0.3%,费率较高,但是,这个较高的费率只是对于持有期限在30天以下的投资者设置的,超过了30天之后,A类份额的持有期如果不满1年,则降到了0.1%,B类份额则干脆降到了零。这样的赎回费率设计,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交易成本,以常规性的制度来防止套利资金冲淡原持有人的利益。
华安稳定收益没有刻意限制自己对于新股的可持有时间,在某些特定的股票市场行情背景之下有一定有利之处。另外,由于此基金并没有设定最短的可持有时间,此基金也可以在上市的当天就卖出新股。这也是这只基金在投资一级市场股票方面的灵活之处。不过,从常理来看,有这种期限规定的债券型基金风险略高于其它基金。
二、发行期限:
1、发行日期:为2008年3月25日至2008年4月25日
2、封闭日期:不超过三个月
3、申购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4、赎回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费率计算:
| 费率结构 |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表(A类) |
集中申购金额(M) |
集中申购费率 |
M<100万 |
0.6% |
100万≤M<500万 |
0.4% |
500万≤M<1000万 |
0.2% |
M≥1000万 |
每笔1000元 |
认购确认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表(A类)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0.8% |
100万≤M<500万 |
0.5% |
500万≤M<1000万 |
0.3% |
M≥1000万 |
每笔1000元 |
申购确认时间:T+2 |
|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率表(A类)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N<30天 |
0.3% |
30天≤N<1年 |
0.1% |
1年≤Y<2年 |
0.05% |
Y≥2年 |
0% |
赎回费率表(B类)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N<30天 |
0.3% |
Y≥30天 |
0% |
赎回回款时间:T+3 |
| 转换费率 |
另行规定并公告 |
| 托管费率 |
0.2% |
| 管理费率 |
0.6% |
| 销售服务率 |
0.4% |
| 金额限制 |
认购限制 |
代销机构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元
工商银行
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
| 申购限制 |
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限制 |
| 最低赎回份额 |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
| 最低转换份额 |
另行规定并公告 |
| 计算公式 |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A类)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
|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B类)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
|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A类)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
|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B类)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
|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A类) |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
|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B类) |
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
|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
另行规定并公告 |
收益分配: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9、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税收: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基金单位面值: |
1.00元人民币 |
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数的计算: |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会计期间: |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基金管理人: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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