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1.预期收益高——目前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2.52%,“金葵花”──人民币资金信托理财计划(产品编号:3055)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收益率3.7%(年率,下同)高于同期存款利率。
2.投资方向明确——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长江电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产品(
以下简称“单一资金信托”),即由招商银行(委托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北京国投”)以受托人名义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3.风险较低——长江电力至本产品书出具之时,在招商银行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并且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为上述贷款提供后续贷款安排(详见“相关事项说明”第2项“后续贷款安排”)。
4.提前终止权(详见“提前终止”)
(1)在理财期间,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与之相对应,本理财产品将提前终止。
(2)投资人可在三个提前终止期终止本理财计划。
持有到期的收益及本金支付
“金葵花”-人民币资金信托理财计划(产品编号:3055)产品期限为366天,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收益率为3.7%。
1.收益支付:
(1)招商银行在收到北京国投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的信托产品到期收益后,按照如下公式向投资人支付理财产品收益: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元×持有期预期年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信托产品到期收益:指招商银行作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到期日应得的信托收益。
(2)如果北京国投未能向招商银行足额支付约定预期收益,则由招商银行首先将北京国投已支付的收益按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差额部分由北京国投向长江电力索赔,招商银行在收到北京国投索赔获得的收益后向投资人进行相应支付。
2.本金兑付:
(1)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到期全部偿付,则招商银行在收到本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支付理财产品本金。
(2)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则招商银行首先将北京国投已偿付的本金按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差额部分由北京国投向长江电力索赔,招商银行在收到北京国投索赔获得的本金后向投资人进行相应支付。
3.如果在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国投没有向长江电力发放信托贷款,则该信托终止,北京国投向招商银行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信托专户期间获得的同期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息。与此相对应,招商银行将在收到返还信托资金本息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清算和信息公告
1. 收益和本金清算:理财期内,逢清算日(在本理财计划中为提前终止清算日或产品到期日),招商银行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本金和收益,并在清算日后7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到期清算日为2008年3月27日;提前终止清算日分别为2007年6月27日,2007年9月27日,2007年12月27日。逢假期顺延。适用假期:中国公众假期。
2. 信息公告:招商银行将在清算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一网通”(www.cm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请投资者定期登录“一网通”查询相关公告。
相关事项说明
1. 单一资金信托:指招商银行将通过发行本理财产品筹集的、有权支配的资金委托给北京国投,由北京国投按照招商银行的意愿并以北京国投的名义,向长江电力发放一笔信托贷款。
2. 后续贷款安排:本信托产品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长江电力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在长江电力提出贷款申请,符合我行发放贷款的各项条件,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将向长江电力发放不少于长江电力到期未偿付贷款本息金额的贷款,专门用于支付未偿付贷款本息。
3. 信托专户:北京国投专门为本信托产品而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信托资金、分配信托利益、支付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的银行结算账户。
产品认购
1.产品认购期结束,如认购资金总额不能达到1亿元,则理财计划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指定账户,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日之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认购结束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2.认购期:2007年3月13日至2007年3月26日;一旦达到发行规模,则提前结束认购。
3.认购手续:在产品认购期内,请带本人身份证件、招商银行一卡通到招商银行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大众版、财富帐户专业版办理。
4.认购登记:2007年3月26日17:30后进行认购登记。
5.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前的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6.产品数量有限,售完即止。
提前终止
1.投资者可在以下三个提前终止期终止本理财产品(实际理财天数从产品起息日起计算,止于相应的提前终止清算日):
第一个提前终止期为2007年5月21日至2007年5月25日,提前终止清算日为2007年6月27日,按照预期年收益率2.8%计算理财收益;
第二个提前终止期为2007年8月20日至2007年8月24日,提前终止清算日为2007年9月27日,按照预期年收益率3.1%计算理财收益;
第三个提前终止期为2007年11月19日至2007年11月23日,提前终止清算日为2007年12月27日,按照预期年收益率3.4%计算理财收益。
提前终止后,理财本金和收益在相应的提前终止清算日后7个工作日到帐,收益计算公式为: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元×持有期预期年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投资者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清算日至理财资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的期间内不计付利息。
3.提前终止理财计划需一次性赎回全部理财份额,如投资者不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在剩余的理财期内,招商银行仍按约定的理财收益率向投资者计付理财收益。
4.投资者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需在提前终止期内办理,没有按期办理的投资者不能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5.投资者在理财存续期内规定的3个提前终止期以外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6.如果长江电力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使得本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投资者理财收益按照预期年收益率3.7%和实际理财天数计算,实际理财天数从产品起息日起计算,止于长江电力提前还款日。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在长江电力提前还款日后7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长江电力提前还款日至理财资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的期间内不计付利息。
风险提示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本产品说明书明确说明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信用风险:指本产品到期时,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信托产品按照相等期限和相应预期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的情况下,如果长江电力不符合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的放款条件时,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有权拒绝向长江电力发放贷款用于支付长江电力未偿付贷款本息。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招商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
2. 其他提前终止风险:除以上“提前终止”条款外,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提前终止,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招商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
3.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4.信息传递风险: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清算和信息公告”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清算信息公告。投资人应根据“清算和信息公告”条款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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