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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1.预期收益高——目前的人民币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3.06%,招商银行“金葵花”-人民币资金信托理财计划(产品编号:3044)产品预期收益率(年率,下同)高于同期存款利率。
2.投资方向明确——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万科单一资金信托产品( 以下简称“单一资金信托”),即由招商银行(委托人)委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对外经贸信托”)以受托人名义向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万科企业”)发放的营运资金信托贷款项目。
3.风险较低——万科企业作为该信托贷款项目的借款主体,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并且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保证人,以下简称“深圳建行”)为信托贷款提供了担保。
4.提前终止权
(1)在理财期间,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与之相对应,本理财产品将提前终止。
(2)投资人无提前终止权。
理财收益及本金支付
招商银行“金葵花”-人民币资金信托理财计划(产品编号:3044)期限为2年,预期年收益率为4.2%。
1.收益支付:
(1)招商银行在收到对外经贸信托根据信托产品的约定足额支付的信托产品当期收益后,按照如下公式向投资人支付理财产品收益: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元×4.2%×实际理财天数/365
上述收益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随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同比率浮动。
当期收益:指招商银行作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在每个计息期应得的信托收益。
(2)理财期内,如果对外经贸信托未能向招商银行足额支付约定预期收益,则由招商银行首先将对外经贸信托已支付的收益按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差额部分根据情况由招商银行向对外经贸信托或督促对外经贸信托向保证人深圳建行索赔,招商银行在收到对外经贸信托支付的收益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进行相应支付。
2.本金兑付:
(1)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到期全部偿付,则招商银行在收到本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支付理财产品本金。
(2)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则招商银行首先将对外经贸信托已偿付的本金按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差额部分根据情况由招商银行向对外经贸信托或督促对外经贸信托向保证人深圳建行索赔,招商银行在收到对外经贸信托支付的本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进行相应支付。
清算和信息公告
1. 收益和本金清算:理财期内,逢清算日(含产品到期日),招商银行根据本说明书的“理财收益及本金支付”以及“基本规定”的规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并在清算日后7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清算日:2007年3月20日,2007年6月20日,2007年9月20日,2007年12月20日,2008年3月20日,2008年6月20日,2008年9月20日,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31日(到期清算)逢假期顺延。适用假期:中国公众假期。
3.信息公告:招商银行将在清算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一网通”(www.cm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请投资者定期登录“一网通”查询相关公告。
相关事项说明
1. 万科单一资金信托:指招商银行将其受投资者委托并享有合法处分权利的资金委托给对外经贸信托,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的名义, 向万科企业发放的营运资金二期信托贷款项目。
2. 担保:信托贷款由深圳建行提供担保。本信托产品存续期满,如万科企业未按时向对外经贸信托支付信托贷款本息,深圳建行在收到对外经贸信托出具的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外经贸信托支付其索赔的贷款本息金额。
3. 信托专户:对外经贸信托专门为本信托产品而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信托资金、分配信托利益、支付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的银行结算账户。
产品认购
1.发行规模上限:人民币1.2亿元。
2.产品认购期结束,如认购资金总额达到0.6亿元人民币(含),则产品成立;否则,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指定账户,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日之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认购结束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3.认购期:2007年1月15日至2007年1月29日;一旦达到发行规模上限,则结束认购。
4.认购手续:在产品认购期内,请带本人身份证件、招商银行一卡通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办理。
5.认购登记: 2007年1月29日17:30后进行认购登记。
6.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前的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7.产品数量有限,售完即止。
风险提示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本产品说明书明确说明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信用风险:指本产品到期时,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包括深圳建行实际支付的差额资金),不足该信托产品按照相等期限和相应预期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信托产品中深圳建行对信托贷款做出还款保证并不意味着招商银行向本理财产
品投资人做出还款保证。招商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
2.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整个理财期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4.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