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计划资金: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信托计划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64万元(含),最低不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含),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次级受益权信托资金之和的比例确定为1 :3。
2、信托计划止损线: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每日估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并将信托单位净值KZ=0.89设置为止损线。
3、本信托计划根据所交付信托资金的金额确定优先受益人不同的预期年收益率,即:(A )20万元以下4.5%(B)20万元(含)至50万元 4.8%(C)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5.0% (D)100万元(含)以上5.2%。信托终止时,如果扣除已向全体优先与次级受益人分配的全部固定收益后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仍高于1.10,则1.10以上部分的5%为优先受益人的浮动收益。当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计算并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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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根据预期收益率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年收益,信托终止时,按信托文件约定计算并分配信托利益。
分配原则: 1)、信托计划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计划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2)、信托终止时,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进行支付;在支付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信托计划财产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支付(分配): (1)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2)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3)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除本信托计划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外,在信托费用以及全体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及未得到实现之前,不得支付一般受益人任何信托利益; 4)、信托终止时,如所投资的证券由于停牌等原因,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无法按第七条第(三)5款之规定完全变现,则现金资产优先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本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可变现之日。
产品销售咨询热线:021-68403812金为全部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5%(即其他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1/19);
风险提示:本资料仅作为推介之用,不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详情请参阅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风险申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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