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率结构 |
认购费率 |
瑞福优先发售费用认购费率表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 |
100万元≤M<500万元 |
0.7% |
500万元≤M<1000万元 |
0.1% |
M≥10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认购确认时间: |
| 申购费率 |
瑞福优先申购费率申购费率表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5% |
100万元≤M<500万元 |
0.8% |
500万元≤M<1000万元 |
0.2% |
M≥10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申购确认时间: |
| 赎回费率 |
瑞福优先赎回金额的2.5%,其中,80%归入基金资产 |
赎回回款时间: |
| 转换费率 |
暂无 |
| 托管费率 |
0.28% |
| 管理费率 |
1.5% |
| 销售服务率 |
暂无 |
| 金额限制 |
认购限制 |
瑞福优先:
代销机构
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直销机构
1000万元以上
瑞福进取
网上
单笔认购份额必须是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网下
1,000万份以上 |
| 申购限制 |
瑞福优先:
代销机构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直销机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 万元 |
| 最低赎回份额 |
瑞福优先: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500 份
|
| 最低转换份额 |
暂无 |
| 计算公式 |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
瑞福优先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瑞福进取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
|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
瑞福优先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价格
瑞福进取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
|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
瑞福优先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赎回价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开放日瑞福优先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 |
|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
暂无 |
收益分配方式: |
现金分红 |
瑞福优先份额:
年基准收益率: |
年基准收益率每年年初设定一次(第一次在合同生效日设定)。
计算公式为:年基准收益率=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 |
超额收益分配比例: |
在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包括截止权益登记日瑞福优先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分配后的超额收益部分,由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共同参与分配,每份瑞福优先与每份瑞福进取参与分配的比例为1:9。 |
分红管理策略: |
在基金满足分红的条件下,基金每年的分红次数不少于1次;全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且每次的基金分红率(分红率是指每次分红金额总额与该次分红公告日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超出基金份额总面值部分的比率)不得低于60%,但出现强制分红的情形除外。 |
瑞福优先保护机制: |
基准收益差额累积弥补机制、强制分红机制和有限的本金保护机制 |
收益分配: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不少于1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基金的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4、本基金全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且每次的基金分红率(分红率是指每次分红金额总额与该次分红公告日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超出基金份额总面值部分的比率,以下同)不得低于60%,但出现强制分红的情形除外;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优先对瑞福优先按其基准收益率进行分配,若在满足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指截止权益登记日每份瑞福优先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与当年每份瑞福优先的应计基准收益之和)分配后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由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共同参与分配,每份瑞福优先与每份瑞福进取参与分配的比例为1:9;
6、如果瑞福优先在T 年的基准收益分配部分未达到其该年的基准收益,则瑞福优先当年的实际基准收益分配与其该年基准收益的差额(以下简称“基准收益差额”)可在基金剩余的存续期内进行优先弥补,《基金合同》期满后仍未得到完全补足的,则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部分不再进行弥补;
7、如果瑞福优先存在基准收益差额,则在基金满足收益分配的条件下,一旦基金的可供分配收益大于或等于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的最低值,则开始对瑞福优先单独进行收益分配,每份瑞福优先的分配金额不低于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的最低值。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这种分配机制将持续至瑞福优先在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的基准收益差额全部得到弥补为止。此时,基金的分红率不受上述第4 条的限制;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税收: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基金单位面值: |
1.00元人民币 |
基金份额净值: |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0.0001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
基金份数的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会计期间: |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机构: |
瑞福优先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瑞福进取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上市与交易方式: |
瑞福进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