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Economic Value Added,股东价值)其实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剩余收入”的一种概念,即公司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利润余额。国际著名投资集团高盛曾如此评价,“EVA使投资者可以更准确地衡量其资本回报并预测其回报的持续性。在所有的财务指标中,它对创造股东财富的诠释是最准确的。”
交银成长的选股范围,锁定在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GDP增长率的上市公司中,在此基础上,以EVA为标杆,综合其他估值方法在这些企业中选择优质、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 费率结构 |
认购费率 |
前端认购费率表及场内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
X>=500万元 |
1,000.00元 |
200万元<=X<500万元 |
0.30% |
100万元<=X<200万元 |
0.60% |
50万元<=X<100万元 |
1.00% |
X<50万元 |
1.20% |
后端认购费率表 |
持有期限 |
后端认购费率 |
X>5年 |
0.00% |
3年<X<=5年 |
0.40% |
1年<X<=3年 |
1.00% |
1年<X<=3年 |
1.60% |
认购确认时间: T+2 |
| 申购费率 |
前端申购费率表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X>=500万元 |
1,000.00元 |
200万元<=X<500万元 |
0.50% |
100万元<=X<200万元 |
0.80% |
50万元<=X<100万元 |
1.20% |
X<50万元 |
1.50% |
后端申购费率表 |
持有期限 |
后端申购费率 |
X>5年 |
0.00% |
3年<X<=5年 |
0.60% |
3年<X<=5年 |
1.20% |
X<=1年 |
1.80% |
申购确认时间:T+2 |
|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率表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X>2年 |
0.00% |
1年<X<=2年 |
0.20% |
X<=1年 |
0.50% |
赎回回款时间:T+7 |
| 转换费率 |
暂无 |
| 托管费率 |
0.25% |
| 管理费率 |
1.50% |
| 销售服务率 |
无 |
| 金额限制 |
认购限制 |
代销机构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
直销机构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场内代销机构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
| 申购限制 |
代销机构
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直销机构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场内申购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
| 最低赎回份额 |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 |
| 最低转换份额 |
暂无 |
| 计算公式 |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
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
|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
申购份额的计算(场内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
|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
前端认(申)购时的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后端认(申)购时的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
|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转换业务规则等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收益分配: |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税收: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基金单位面值: |
1.00元人民币 |
基金份额净值: |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0.0001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
基金份数的计算: |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会计期间: |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基金管理人: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