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开放式、限定性、存续期三年 |
存续期限: |
最长三年,自本集合计划正式成立之日起,第三年的对应月对应日为到期日,到期日为非开放日的,非开放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视为到期日。存续期满后,不再展期。 |
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
人民币1.00 元 |
最高规模: |
无论在设立推广期还是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最高规模为35 亿份。在集合计划总份额达到最高规模的当日,管理人对于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并在第二个开放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包括认购参与申请和中间参与申请)。 |
投资目标: |
控制集合资产在投资期末的本金风险,追求集合资产超过投资基准的稳健增值。 |
投资基准 |
期初三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定期整存整取税后利率)。 |
管理人承诺: |
在本集合计划设立时,管理人所认购的份额为所有委托人(不含管理人)认购总份额的3%,但不超过贰亿份。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提前退出,并根据到期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人持有到期,如到期日可退出金额加上存续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管理人将以本集合计划设立时以自有资金认购参与而持有份额的累计净值对其他委托人的上述投资金额损失进行补偿。持有到期指委托人在设立推广期购买并一直持有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的行为。 |
投资策略: |
管理人基于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简称CPPI策略)控制集合资产在投资期末的本金风险,运用VaR技术全程监控投资风险,确保上述投资策略的实施。对集合资产实施优化配置,追求集合资产超过投资基准的稳定增值。管理人按照本合同到期约定,为本集合计划其他委托人在投资期末的本金风险提供相应保障。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稳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风险类金融产品两大类。
稳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剩余期限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剩余存续期的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期限不超过1年的债券逆回购、各类存款等)、首发可转债、剩余期限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剩余存续期的可转债等。
风险类金融产品。剩余期限超过本集合计划剩余存续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以及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剩余期限超过本集合计划剩余存续期的非首发可转换企业债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本集合计划亦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批准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并根据其特征划入相应类别进行管理。在满足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及市场的重要变化有权适时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类别属性。 |
投资比例: |
稳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风险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不高于20% ;
申购新股的金额不设上限,但不能超过该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新股中签部分应遵守本合同有关投资比率和投资限制的约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将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为保证本集合计划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本集合计划资产在设立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将保持10%以上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是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且管理人应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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