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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2年7月以来,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投资理财工具———信托品种。
大家对基金已经比较熟悉,其实基金就是信托品种这一大类中一个分支。信托品种的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基金也有三个当事人,但已经演变为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在基金中合成为一个,为持有人。信托的受托人在基金中分化为两个,管理人与托管人。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信托理财由信托公司实施,承担为投资者理财的责任。目前对这一理财业务,有《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法律依据。银行、券商也仿照信托公司推出了一些变形的理财品种,加之过去保险公司创造出的投资连接险、分红险,这些实质上都属于信托理财品种,只是目前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仅有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的个别规章来规范,当事人关系不甚明确。
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客户理财,自己收取手续费(或称之为佣金、信托报酬)。通常,信托公司寻找到好项目,会制定发行方案,然后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投资者得到信息后,如果认购,则交付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募集到足额资金后,公告信托成立,开始进入日常管理阶段:项目运作、信息披露、期间分配等。信托期满,终止清算。
经过一年的实践,信托品种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这主要缘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品种的资金主要投向于实业,获取稳定收益,满足了投资者稳健理财的需要,填补了市场理财品种的空缺,即收益高于存款、债券,低于股票、基金,但风险高于存款,低于股票、基金。
目前,我国信托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托品种尚不丰富,尤其缺少期限长的信托品种,总体市场规模不够大(只有140亿元左右),还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需求。但是,信托品种已经表现出很强的创新性,其发展速度较快,正在成为金融理财市场的一种重要工具。在理财渠道日益增多的今天,追求持续、稳健增长财富的投资者不能忽视信托理财。当然,只有理性、客观评价信托品种的风险与收益的投资者,才是成熟的投资者。(邓举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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