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散户持有人 延长募集期?
“基金已经达到合同成立要求,可以在原募集期结束就成立,但是我们想有更多散户投资者。”一家基金发行延期的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说。相对于保险、券商、财务公司等机构持有人,散户持有人更加稳定,持有基金的期限也更长,调整好持有人结构对于稳定基金投资十分重要。
点评:延长募集期无非是因为募集期内发行规模太小,说出来让人笑话或者根本就达不到成立下限,非要找个发展散户持有人的理由,未免有些掩耳盗铃的感觉。说实话,现在延长基金募集期并不算丢人,股市半死不活的,基金能卖出天量来才是怪事。不过,只要能达到基金成立下限,与其在那里死撑门面延长募集期,多圈个几千万,还不如多花点心思做好投资,搞好服务。真把业绩做好了,自然会被投资者认可,这已经在过去两年的牛市中被市场证明。现在的基金公司还是显得浮躁,一心想搞大规模,实际上业绩与规模相辅相成,太急功近利的公司反而规模始终上不去。
对基金公司“老鼠仓”立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另据记者了解,虽然基金公司“老鼠仓”的背信行为目前还没有从刑法层面作出立法规定,但是,这将是证监会下一步要做的立法建议,目前已正式向立法机关提出增加关于基金“老鼠仓”这一背信行为作为犯罪追诉的建议。另外,对于在大小非解禁方面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也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点评:政府对“老鼠仓”立法十分必要。以前期证监会对唐建、王黎敏“老鼠仓”事件的处罚力度来看,仅仅对相关人员没收非法所得、市场禁入远远不够,并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基金经理掌握数以亿计的受托资产,“老鼠仓”的诱惑非常大,如果不从法律层面加以严惩,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基金经理的违法、违规成本远远抵不上“老鼠仓”获利所得,怎么可能确保基金经理不会越过红线?早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让“老鼠仓”这种严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业声誉的事件不再发生。
新发QDII基金遇冷
“如果是我,不会在这个时候认购QDII基金。”昨日,一位银行销售基金的员工这样对记者表示。他的理由是,在已发行的QDII基金净值没有回到1元之前,所有以1元价格买入新QDII基金的行为都是不理智的。这种想法已经得到了数据的验证。上周五,华宝兴业基金发布公告称,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首发共募集4.63亿份,这个数字是迄今为止QDII募资份额最低的。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海外资本市场今年以来呈持续下跌格局,QDII基金的发行短期内将难以走出低迷。不过,也有一些分析师认为,基金发行历来有“好发不好赚、好赚不好发”之说,目前或许是投资QDII基金的较好时机。
点评:不知道这位银行销售人员的理由是何逻辑,为什么在现有QDII基金净值回到面值之前,买入新QDII基金都是不理智的?我倒觉得,去年四季度蜂拥抢购QDII基金的投资者是不理智的,而当那些QDII基金净值跌到6、7毛钱时,再入市购买新QDII基金的投资者是理智的。经历了今年一季度的大幅调整,港股和国际市场的高估值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无论从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机会来看,现在投资QDII基金风险已经大大降低。而且有了前几只QDII基金的前车之鉴,新发基金必然在投资上会小心翼翼,持有人也会理性的多,我觉得是时候配置一些QDII基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