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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版租房合同规定 中介佣金不得超月租金

  本报讯 (记者刘薇)昨天,市建委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分为3个版本,并进行网上备案。新版合同将从6月1日起推行。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实行网上备案,主要是为了更有效掌握出租房屋的数据和情况,“谁出租,谁负责”,更好地了解流动人口的情况。

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经纪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应协助租赁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当事人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合同,也可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下载。

  由经纪机构居间促成的交易,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其支付的佣金总和应不超过月租金。由经纪机构代收房租的,房屋承租人需直接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专门的租金账户。承租人也可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代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扣留或存入其他账户。

  市建委明确,房主自行出租的,应到所在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手续。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经纪机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凡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房屋租赁信息均实行网上备案,经纪机构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www.breaa.cn)填报相关信息。

  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经纪机构应在3日内到网上备案系统变更、注销。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经纪机构担责。市建委明确,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的,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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