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 吴欣) 前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书》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意见征求稿,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市法制办在其网站(http://fzj.sz.gov.cn)公布了这些合同的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意见征求稿)第18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赠予、抵押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买方须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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