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有很多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比如,要求劳动者工作满5年,若提前辞职,每年要赔偿数万元等。今年1月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这种胡乱约定的违约金无效。但此前已签的合同怎么办?昨晚公布的《实施条例(草案)》可让劳动者放心。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什么是“专项培训”,并不明确,此次《实施条例(草案)》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这种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今早,专家还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等约定“竞业限制”时,也可约定由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一条款,《实施条例(草案)》明确: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