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天消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哪些方面有重大规定?是否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缩水”?今早,羊城晚报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
林景青表示,《草案》对《劳动合同法》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作了多方面的明确,特别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等此前误解、误读较多的内容,都一一作了明确。
比如,有关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草案》明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这具体明确了经济补偿和赔偿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而目前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要求企业承担双重责任,相当于用人单位要支付三倍标准。如果《实施条例》的这一条款最后能通过,那么这些地方性法规可能也要跟着完善。
一些市民担心:《实施条例(草案)》明确了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是否意味着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而“收窄”了劳动者的权利?对此,林景青表示,《草案》主要是细化和明确了一些原来比较模糊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基础仍是《劳动合同法》,因此无需有这方面的担心。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迟迟不出台,社会上出现不少“规避”行为。此次草案细化的内容,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但《实施条例》出台前的某些规避行为,是否“管得着”?林景青认为,这个条例应看作《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不存在所谓的“溯及力”问题,亦即没有特殊情况,应与《劳动合同法》同时生效,恶意规避行为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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