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用卡被盗用,受理消费刷卡的两名商户被失主年女士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退还1.2万元货款。昨天,宣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年女士称1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她发现钱包被盗,立即通过电话向工商银行(6.66,0.21,3.26%,吧)办理了挂失手续。
根据她在银行查询到的上户存根,两个电子收款机分别属于某照相器材商店和照相器材部使用。消费金额共计1.2088万元。签名均为一个叫“于军”的人,与她在信用卡上的预留签名“年××”明显不符。
年女士认为,商家有义务认真核对持卡人预留签名与实际使用人签名的一致性。而上述两名商户的老板林某和张某却在两者签名明显有差异的情况下仍让盗卡人进行刷卡消费,直接导致了她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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