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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私营及个体经济组织遗留退休人员可按月缴医保

  本报讯 (记者/许蕾 实习生/陈瑜 通讯员/林甲松)从5月1日起,凡不享受政府全额或半额资助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及处于“注销”或“停业”状态的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遗留的退休人员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按一次性或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目前此类人员退休时需由个人一次性全额或半额缴纳上述“两金”(以下统称“医保费”;2007年度“过渡金”为27241元,2008年度将超过3万元)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方式将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化整为零,即在原“一次性”缴纳医保费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由退休人员自主选择“按月”缴费方式。这样一方面解决此类人群大部分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该类群体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

  上述退休人员可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需凭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登记表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申报表(各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到所属退管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区退管办汇总后统一到区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于登记当月携带身份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到区退管机构所在地)的区地税部门办理委托收费手续。

  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其过渡金的缴费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另加补助金0.26%,抵扣每月划入这些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5.1%,个人实际支付额为2.4%,并随年度调整。使用该方式缴费的退休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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