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永安保险公司先后委托两家保险公估公司核损,差额比较大,导致对投保人的理赔陷入僵局。本报昨天的相关报道见报后,读者非常关注,大连保监局获悉情况后也非常重视,表示对该问题已全面展开调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保监局 保险当事人有权拒绝公估结果
记者从大连保监局了解到,大连自2001年6月设立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起,截至目前,共有保险公估机构13家。《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公估机构,被保险人同样也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同一损失允许委托公估机构的数量。
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还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上述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保险公估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不具有任何强制力,因此保险公估机构所做的公估结果只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一个参考,而不能作为损失确定的最终依据,最终损失的确定必须由保险当事人(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认定。
大连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保险公估机构尽管是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由于所擅长的专业领域不同,业务能力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公估机构对同一损失的评估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公估机构的公估结果,保险公估机构无权干涉保险理赔的最终结果。
该人士还表示,大连保监局一直高度重视行业的理赔服务问题,大力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为客户找赔的理由”的服务理念,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和促进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于本次永安保险大连分公司发生的理赔服务问题,大连保监局已全面开展调查,如发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法学专家 保险公司应先予最低赔偿
东北财经大学专门研究金融保险的张建军老师介绍说,公估公司对于较复杂或大型的设备损失通常按以下程序定损:首先,要进行检测,判断损坏程度,经双方(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同意提出维修方案;然后,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解体,查清内部损坏情况,边维修边测试,决定哪些部件需要修理,哪些部件需要更换;最后,在修复结束,该修的修了,该换的换了,经测试设备运行正常后,通过零部件市场询价和修理费用计算,最终确定损失金额。当然,如果设备简单,损失明确,从外观就能看清损失情况,双方对损失的估计出入不大,也可以直接定损,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
张建军认为,本案中两家公估公司确定的损失金额差别较大,主要原因是他们都只做了初步的工作,没有完成调试和维修,都不是最终定损,所以结果不统一。对本案的赔偿纠纷,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先按照双方认可的最低金额先行赔偿。同时应请维修厂家进行检验和维修,公估公司与维修厂家共同制定维修方案,在维修、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共同认定,直到彻底修复。在最终维修结束,测试设备运行正常后,再根据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确定损失,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多退少补。
事件回放
金联安保险公估公司大连分公司:打压试验,鉴定损失为26万 沈阳中意保险公估大连分公司:现场勘查,鉴定损失为9万元 据金州区金鼎大酒店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今年1月下旬,因为大连的天气比较恶劣,金州区金鼎大酒店的空调冷凝器机组被冻坏,他们于2008年1月28日报案到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保险公司认定为保险责任,即派该公司的刘经理核实此案,并委托金联安保险公估公司大连分公司对金鼎大酒店设备进行损失评估。
1月29日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金州保险公司的潘经理及金联安公估公司吕工等专家前来现场进行勘查,进行打压试验及技术测定,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之后,永安保险公司刘经理又几次现场勘查。其间,该酒店多次询问评估及赔偿结果,都未做答复。直到3月2日,刘经理告诉金鼎大酒店评估损失为26万左右,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赔偿12万,而大连市金州金鼎大酒店却认为应赔15万元,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暂定为赔款金额为12万元。处理该案件的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的刘经理当时称马上做案卷。
可到了3月11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永安保险公司一黄姓经理以此案有问题为由,又找来沈阳中意保险公估大连分公司的专业人员再次勘查现场,并承诺三天之内给金鼎大酒店作出赔偿答复。3月31日,金鼎大酒店收到永安保险公司的又一封公函,要求对设备进行进一步的检查。酒店负责人称:4月3日,永安保险公司黄经理又带中意公估公司邬经理及专业人员到现场,既未打压实验又未做技术鉴定,就是拍了几张照片。4月7日,保险公司把中意公估公司做的估算情况发给了金鼎大酒店,其中中意公估公司估计损失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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