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与搜狐理财保险频道联合主办的保险投诉绿色通道,近期收到不少消费者保险投诉。
消费者方先生投诉称,我在98年九月购买了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在2007年11月底到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宝山网点,办理退保手续,被告知退保金8505元,但按照保险现金价值表,退10266元。
消费者倪先生投诉称,本人于2006年1月投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定期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2007年7月6日-2007年7月21日,本人住院在安图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主要检查心血官是否有病在住院检查前我还告知了代理人,2007年8月我委托代理人进行理赔,8月22日该公司出具拒赔书,但拒赔书并没说明具体理由。后本人去了人民路该公司的投诉部,接待人员告知:可以申请复议。为此,我写了书面复议书,仍交代理人申诉。可是最后答复仍拒赔,我要求代理将其结论的理由 即该公司的调查依据或证据提供给我。代理人最后告知我,公司拒绝提供证明。 另外,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交强险脱保后的费率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第五点、第三条和第四条 ,该条例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本人于2007年11月28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单号:805072007319999003726 。本人车辆 沪DC7241 自上次保单出单日 2006年11月25日 至今未有任何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对其中的交强险费率的浮动费率表示异议。
向“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和“上海市保监局”进行投诉,但上海保监局回复“现有法规并未明确脱保车辆是否享受费率优惠”,现已向中国保监会进行投诉,希望能尽快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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