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3.27%,节能8980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4.66%和3.14%,首次实现了双下降。”在3月11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振华副主任介绍了节能减排工作在2007年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节能任务,要保证每年平均单位GDP能耗降低5%以上,减排任务,把总量减少到7%以上,任务非常艰巨。”解振华指出,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关键一年,节能减排工作打响了攻坚战。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指出,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从认识到实践上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证券等环境经济政策,打出了经济政策的组合拳,并加大减排目标责任的考核力度。
2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这一俗称“绿色保险”的全新制度安排,是我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我国已经正式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根据这一制度安排,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
据悉,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证监会制定的“绿色证券”实施办法也将不日推出,由银行、保险、证券组成的“绿色金融防护林”已经初显雏形。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有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因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额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往往被迫宣布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补偿,造成的环境破坏最终由政府耗费巨资“买单”。
作为国际上通用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将由保险公司及时对被害者提供赔偿,同时企业降低了经营风险,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担,通过金融手段的经济杠杆作用,致力于对企业环保给予硬约束。
但不可否认,“绿色保险”机制在国内还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面临环境保险供给不足的现状,对环境风险缺乏经验数据、评估标准与经验,并且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建设,难免会牵涉相关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再分配。
据悉,目前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已经组成联合调研组,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调研组建议说,应尽快在危险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以及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开展试点,试点地区重在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下游等流域。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探索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首先会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时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其次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具体的试点方案将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具体而言,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承保的保险公司,则要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待条件完善时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责任编辑: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