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认可的说法是: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是,这一行业公认的说法却被中国保监会认为是频频引发纠纷的“问题条款”。
典型投诉:旅途中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8月,四川成都市民祝先生与某旅行社签约前往九寨沟旅游,并购买了旅游意外险。旅途中,祝突然滑倒并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结论为“心脏猝死”。事后,祝的亲属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索赔,但该公司以祝所购旅游意外险中不含“急性病身故”险为由,表示只能赔付1万元的遗体遣返费用。
祝是否因“意外伤害”死亡的呢?针对“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一沿用至今的行业公认说法,中国保监会早在2004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中就已将其认定为频频引发纠纷的“问题条款”,并明确指出各保险公司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未将游客因“非病理性猝死”包括在内,进而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要站在消费者立场考虑问题,以避免或减少同类纠纷的发生。不过,诸如永安保险公司等大部分保险公司至今仍未就此进行修改。
点评与建议:
游客买了保险却难以得到赔付,那买保险还有何用?保险公司对行政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拒不执行,那规章制度又有何用?毕竟,保险公司不是唯利是图的商人,还承担着相应的社会公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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