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张佳 实习生徐民明 ■沈建新
□在医疗保险中,有许多补偿是定额给付的。如每日住院津贴、重症监护保险金等,都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和投保时约定的日额保险金计算的。那这样的定额给付是否有悖于健康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呢?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住院而得到高于实际开支的额外利益?
■理论上是不会的。
比如住院需要费用,重症监护也需要费用,那么相应的津贴就起到了补偿的作用。其次,住院每日给付的金额是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则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监督审核的作用,不会让一个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确定过高的住院保险津贴。以太平洋安泰的医疗保险产品为例,低于18周岁的被保险人购买住院医疗补偿不能超过2份,每日住院补贴在80元左右,而成人购买3份的较多。如果要确定很高的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财务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妄图确定超出自身支付能力的高住院津贴而从中获利的行为是很容易被保险公司发现的。再次,大多数医疗保险合同不仅有总的给付限额的规定,各种项目的津贴给付天数(次数)的总数也有限制,这样也避免了患者不必要的长时间住院问题。最后,定额给付的医疗保险相对于实报实销的医疗保险有其优越性。因为是根据实际住院天数定额给付,使理赔手续相对比较简便。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实际住院天数上。一些患者因为与医院的相关人员关系好,让院方多写住院天数或者没有住院却开住院证明。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都会严格审核,一旦发现骗保行为,被保险人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负法律责任,所以保户不应该有投机心理。此外,在投保时,保户应该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避免在理赔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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