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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3年1月13日发行的2003年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1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07年1月13日至2008年1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调200333号”文件批准发行

  2、发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债券名称:2003年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4、债券简称:03浦发债

  5、证券代码:120307

  6、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7、债券期限:10年

  8、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29%。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并支付。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03年1月13日,以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1月1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03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2日,?逾期不另计利息。

  13、付息首日:2004年至2013年每年的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4、付息期: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5、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6、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5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7年1月13日至2008年1月12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1月10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年1月11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08年1月14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3年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2003年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

  7、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曹耳东

  联系人:郑景申

  联系电话:021-58793088转245

  邮政编码:200120

  2、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

  地址: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联系人:汪海

  联系电话:010-68306953

  邮政编码:100037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联系人:李扬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4、其他负责付息工作的证券公司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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