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在其网站公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这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特别强调了“风险”,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个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并不急需使用养老保险金,这时养老保险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该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
有专家认为,养老保险产品组合中的投资组合,主要是为了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的风险,“对于养老金产品而言,保险保障功能更加重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进行解读并指出,《办法》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问题,“这也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办法》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