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人语众所周知,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也迅速增长。为促进养老保险业务及其市场规范化发展,11月1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国内首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酝酿已久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出台,而“这部以养老保险业务为专门规范对象的部门规章势必将对中国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当记者就该办法采访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时,该负责人如是评价这一部门规章的意义所在。
明确“发展”要义
据介绍,该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对于促进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改善外部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首先体现在规范发展方面。办法对养老保险业务经营做出全面而系统的规范,从产品类型、经营主体、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确立了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制度,将极大地提高我国保险行业养老保险经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
其次是专业化发展。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凸显了专业化经营理念,支持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发展,明确提出了养老年金的概念,制定了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框架,并在金融行业率先对保险公司经办企业年金业务进行规范,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养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再次是诚信发展。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个人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和投资风险披露,防范业务经营中的误导行为,突出了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加强行业的诚信建设。
“当然,创新发展也是这部规章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养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多种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确保“专业化”服务
当前养老保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工作,多次对养老保险的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总体而言,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养老保险资金积累周期长,涉及面广,风险因素多,经营管理复杂,这些特点对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和保险业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全局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我国共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其中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公司先后开业,形成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养老保险的局面。“作为一部专门针对养老保险业务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办法在如何促进专业化经营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保障养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需求。”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明确了专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制定了不同种类养老保险业务在投保、核保、投资、退保和客户教育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要求,以体现行业的专业化优势和专业化形象。办法还从机构设置、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要求。此外,在推进产品管理的专业化方面,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同时将具有养老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纳入养老保险业务监管范围,并根据不同养老保险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要求。在人员素质管理方面,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力促业务“创新”
据了解,保险业目前已开发的养老保险品种达到百余种,业务种类涵盖个人养老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和企业年金等各个方面。不仅如此,养老保险的服务领域仍在不断扩展。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例,截至2006年底,保险业已在18个省(市)的53个地(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主要是为政府提供精算和资产管理服务,为参保农民提供养老金给付和相关咨询服务,目前累计业务规模约为30亿元,覆盖人群近20万人。
人身保险监管部的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促进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是办法的一项重要宗旨。“办法突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养老保险业务种类,以不同的服务群体为出发点区分业务类型,并据此制定了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规范,突出了保险行业积极面向市场的业务发展理念。此外,办法突出了对养老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的支持。”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化机构,是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模式新探索。为支持养老保险公司的发展,办法在严格规范其经营管理的同时,对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时,可以通过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通过销售模式创新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不仅如此,办法还突出了养老保险产品的年金化领取。“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精算技术优势和经营管理优势,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随终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目的。办法规定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保险,为客户的投保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确保企业年金“规范”运营
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为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办法》在规范、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方面都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业务资格方面,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在业务销售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形式销售企业年金,并应按照规定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投资运营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受益人选择投资方式时,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并规定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与此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有关报告,加大了对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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