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之初,关于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争论点之一,最后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0月24日,道交法修改草案开始审议,交强险保障范围问题又成为一个热门话题,部分法学学者认为,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不应当包括财产损失。
法学专家将财产损失剔除出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理由大致有两个:其一,将财产损失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造成了交强险的“高保费、低保额”。其原因是:过去一年来的交通事故中,80%以上是车碰车,而非车撞人。保险公司大量理赔成本搭在了财产损失上,于是,此前的商业三者险“保费低、保额高”现象,演变为交强险实施后的交强险“低保额、高保费”。因此,将财产损失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交强险的“一大败笔”。其二,交强险是一种只限于人身伤害的保险,财产损失应当通过自愿性质的商业保险解决。“交强险未能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把交强险视为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险种,混淆了两者的界限”。
对交强险剔除财产损失保障的这两个理由,笔者不敢苟同。首先,“高保费、低保额”的现象未必是交强险保障了财产损失造成的,关于交强险是否高保费、低保额的问题,直到现在还没有定论,中国保监会正在就此问题进行调查。现在就认定保障财产损失是“高保费、低保额”的原因,恐怕有些为时过早。其次,交强险只限于人身保险的说法也站不住脚。这种观点认为,交强险中包括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事实上,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强行将责任保险中对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的保障划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保险学理论上不能成立。
国外的交强险保障范围如何呢?应当说,绝大多数国家的交强险保障范围包括了财产保险。资料表明,美国各州的保险保障范围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例如,密西根州从1973年起,就要求投保人投保体伤保护险、溢额体伤及财损责任险、财产保护险。德国的交强险人身保险金额限额为500万马克,财产损失为100万马克。法国的交强险也要求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予以保障。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规定,财产损失的最高保险金额为25万英镑。只有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的交强险不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
笔者认为,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包括财产损失。
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交强险旨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从我国交强险的历史来看,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一直都包括财产损失。在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之前,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交强险制度,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种第三者责任险虽然名义上是商业自愿保险,但实际上是一种强制保险。在这种第三者责任险中,受害人的自行车、摩托车等损失都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现行交强险制度在责任范围上不过是沿用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做法,并无不当之处。
交强险保障财产损失,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能获得补偿,对一些受害人特别是贫穷的受害人来说非常不利,或许其随身携带的财产是其生存的必须品或者赖以生存的生产工具,如果这些财产在交通事故中毁损,受害人对事故又负全部责任,则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将可能严重影响其生活。对受害人来说,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大总比保障范围小好一点。对被保险人来说,虽然其缴纳的保险费可能多了一些,但对一个有能力购买机动车的人来说,增加这么一点保险费实在不算什么。多支出保险费保障受害人也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相对于人身损害的58000元限额来说,实在是少之又少。显然,这个限额只是对受害人随身物品或交通工具的保障,并不包括受害人车载货物的保障。对被保险人来说,因财产损失支出的保费非常少,不会明显增加交强险保险费。
笔者认为,现行交强险对财产损失的保障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无须将财产保障剔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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