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市场化的步子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继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通知简化企业债的审批程序之后,银监会日前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各银行即日起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
此前,由国有银行等实体为企业债担保的行为混淆了国家信用与企业信用的边界,令担保银行承担了较大风险。此次取消了银行对企业债的担保,将为企业债向信用债券的转型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然而,停止国有商业银行为企业债担保的新政,并未能改变我国企业债供给“闸门”掌控在政府手中的大格局。例如,只有政府认定的优质企业才可获得发行企业债的“门票”,而其中又以大型央企居多。与此同时,企业即便拥有了发行债券的权利,也无法通过市场定价,债券利率的浮动区间仍需要政府权衡确定。
从国际债券市场看,企业自主发行、债券市场化运作已成主流。在美国企业债发行过程中,企业债是否需要担保、以何种形式担保、定价方式与交易形式等要素均由发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判断。发行过程是先由企业债发行人选择主承销商,后者再根据公司的需求与市场条件对项目进行设计,并将相关文件报送监管部门注册。而在监管部门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出无异议表决后,企业债便可公开发行。这样的过程完全体现出以市场为主导的资金配置理念。而且,即便是韩国、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洗礼之后,也逐步放弃了对企业债进行干预的做法。可见,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政府也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把企业债能否发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还给市场。
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企业债市政府干预偏多的现状,与目前相关配套政策滞后有一定关系。企业债市场发达的国家,往往都拥有完善的评级体系,以便为债券市场的定价提出科学的参考。然而,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尚未成熟,评级机构的实力偏弱,不能较好地反映债券的风险程度。同时,按照目前实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不能购买无担保债券。作为企业债最大的买家,众多保险公司仍无法涉足这些信用债券。此外,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利率的硬性规定也有待改进。应当赋予发债企业根据自身信用级别与偿债能力制定利率的权利,使不同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的企业债券在一级和二级市场形成不同的利率水平,反映出不同的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
无疑,我国企业债市场化将是必然的趋势。但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得到进一步改进之前,我国企业债的发行难以完全实现市场主导的格局,而企业债市场原本应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也不能有效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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