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与保险公司协商退保后,承诺退还的保金却在办理过程中莫名“丢失”19500元。为此,67岁的李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李女士与中国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并交纳了12万元保险费。
第一次开庭时,保险公司称,当时交给李女士的是现金支票而非存折,李女士是自己办理的取现和存入手续。朝阳法院就此向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了解情况,办理该笔业务的工作人员陈述,她是“公对公客户”柜员,现金支票是对公业务,只能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付款,李女士个人不可能自己持票领款。
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将金额支付给李女士进行举证,而目前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不能证明款项差额发生在李女士经手过程中,因此法院推定存款差额发生在保险公司经办过程中。据此,法院判决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退还李女士1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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