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中国保监会21日开始就《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反馈意见将于2007年1月10日前汇总到保监会,如果一切顺利的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这道新规将于明年正式推出。
征求意见稿由九章,即总则、资格条件、申报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十八条组成。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保险资金是指保险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和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保险资金及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保险资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照其投资意愿投资境外市场,由委托人聘请独立托管人保管监督保险资产。并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资质进行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投资比例将由中国保监会核准。征求意见稿也注明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品种或者工具主要为四大类:货币市场产品、固定收益产品、权益类产品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其中,货币市场产品包括有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投资前款品种或者工具,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市场、品种分类和信用评级等规定。
记者发现,整个征求意见稿贯穿了风险防范的原则,比如,委托人应当遵循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审慎决策,自担风险。又如,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责任编辑:聂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