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关交强险费率太高的争议不断,但这并未动摇监管当局的决心。近日,保监会再次发文,对不严格执行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据透露,在交强险“上路”后,有个别保险公司为了拉保费,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如投保时,将费率较高的A车型的车登记为费率较低的B车型。
对此,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强调要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严禁保险公司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另外,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违规责任人将“责令撤换”
“现在,很多车主以为提前续保的商业三者险可以替代交强险,但事实上7月1日以后的旧商业三者险并不能替代交强险,如果车主不投保交强险将会受到交警的处罚。”对此,《通知》明确,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重点查处交强险的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个环节,如不执行费率和统一条款的;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通知》还规定,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 (责任编辑:聂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