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由于拒绝对其承保的公众责任险进行赔偿,华泰保险公司被北京郡王府游泳馆推上了被告席。昨日,宣武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肯让步。
由于拒绝对其承保的公众责任险进行赔偿,华泰保险公司被北京郡王府游泳馆推上了被告席。 昨日,宣武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肯让步。
据了解,2005年1月,原告方北京郡王府游泳馆与被告华泰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险“游泳池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万元;2、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年缴保险费4000元,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006年1月9日,一男泳客在原告处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原告的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呼叫120急救车,将该男泳客迅速送往武警总医院,但男泳客经抢救无效死亡,武警总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载明:猝死。同时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后原告向该男泳客的家属给付3.98万元,并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拒绝赔付。
原告的索赔理由是,此次事故按照“近因原则”属于意外事件,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全面履行了付费、现场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到位、及时抢救、及时报险的义务,被告拒绝赔付的行为,既违反了保险理赔的“最大诚信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被告华泰保险的拒赔理由是,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游客的死亡与原告的经营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本次事故并非由于原告工作上的过错和失误引起,所以不在保险公司承保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本案代理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牟子健认为,猝死属于意外事故,而意外恰恰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另外,除外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处理事故没有责任就不理赔”,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因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责任险,而非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因此对于保险人而言,其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第三者据此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缺一不可。所以本案中,被保险人(北京郡王府游泳馆)是否依法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而这个责任认定的权力应该在有关执法部门手中,如果有关执法部门裁定或者宣判被保险人应该对死者负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华泰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赔偿保险金,否则不赔。
据悉,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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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培娟
(责任编辑:聂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