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促进国内基金业健康发展,搜狐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特邀业内知名专家以研讨会的方式共同探求基金业的多赢之路。
搜狐财经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方从会议现场发回精彩报道:
一、 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的维权之路
比较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其他维权,做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维权,困难是比较大的,困难在于,虽然于法有据,但监管部门的监管却不太有力,对基金持有人的维权活动,监管部门鲜有表态的。 笔者为基金持有人的维权迄今为止有三次。
第一次,为基金银丰持有人要求“封转开”的维权。2003年9月10日,基金持有人王源新刊登征集启事,讨论实施“封转开”事宜,笔者作为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11月3日和12月22日,征集人两次向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提议函》和《附议函》,当时征集了24.5619%的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签收材料,也不给予明确的答复,却还居然到律师协会投诉笔者。无奈之余,征集人只得于2004年4月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基金管理人,研究了四个月后,8月24日,法院做出裁定,以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必备条件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征集人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被驳回。据说,法院当时还专门征求过监管部门的意见,出这个不受理的裁定想必是有所考虑的。
虽然,基金银丰持有人的维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但是,基金银丰的基金管理人也因此而不得不正视基金持有人的要求,在2003年、2004年中分别两次和三次进行了分红,虽然金额不大,但这在封闭式基金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事件结束后的2005年没有再分红)。同时,基金银丰的基金管理人还必须面对由此引起的无形的商誉损失和管理费损失,其同一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被大把地赎回,这在开放式基金中名列前茅。
第二次,为基金兴业持有人要求“封转开”的维权。2006年6月14日,基金持有人王源新向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发出公开信,要求对其旗下的、今年将到期的基金兴业实施“封转开”,笔者为这次维权担任其法律顾问。不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持有人做出正面的善意回应和积极的沟通,“封转开”方案也开始实施。7月17日,基金兴业“封转开”方案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得到高票通过,基金兴业“封转开”正式启动。显然,这个结果是基金持有人持续维权的结果,也是基金管理人正视民意、顺应潮流的结果。
第三次,为基金泰和、基金丰和持有人要求2006年中期分红的维权。2006年7月28日,基金持有人王源新致函嘉实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对其旗下的基金泰和、基金丰和实施2006年中期分红,笔者仍为这次维权担任其法律顾问。基金管理人对此做出迅速反应,8月7日,基金丰和公布《2006年中期分配预案》,分红额为每份0.10元,8月8日基金泰和也公布了《2006年中期分配预案》,分红额为每份0.13元,这两个分红额是迄今为止封闭式基金单次或年度累计分红额中属于相当高的数字之一,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同基金持有人进行了对话。应该说,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基金持有人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基金管理人虚心纳言、从善如流的产物,将对封闭式基金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封闭式基金分红现状与制度完善
在这儿,笔者先讲述一个自己的故事,笔者的母亲并非专业证券投资者,只是用自己的积蓄投资股票,记得早在2001年12月,母亲通过网上申购中签了30000份基金鸿阳,当时,笔者还跟她说,买基金应该比买股票安全,而且每年有分红收益,所以母亲就一直把基金鸿阳留着。今年,母亲去世了,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账上的基金鸿阳还在,真让人嘘唏不已。而这个基金鸿阳,市值低于发行价姑且不说,分红只在2001—2002间进行过,而且分红额很少,累计分红额仅每份0.0215元,而截止2006年6月30日,累计净值却达到每份1.4216元,分红没有,而相应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却不断地在支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这么做,对得起广大基金持有人吗?基金公司管理层是不是对此应该汗颜?是不是应该扪心自问一下?但实际上,这种对待基金持有人的做法,在封闭式基金市场却是一个很普遍的、经常发生的、甚至是习以为常、麻木不仁的现象。
根据笔者对“巨潮资讯”网站中54只封闭式基金与192只开放式基金从2003年至今年6月30日时段内(为了便于比较,下同)的相关数据的计算分析,发现基金管理人对待封闭式基金分红问题上,是存在明显缺陷的,对封闭式基金持有人者权益维护存在严重不足的,对此,需要通过监管部门的完善相关制度,需要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完善相关基金契约。
面对统计结果,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54只封闭式基金中有分红记录有28只,占51.86%,没有分红记录的有26只,占48.14%,旗下有封闭式基金的17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旗下封闭式基金从未有过分红记录的有4家公司(即富国公司、鹏华公司、宝盈公司、银华公司),旗下一半或一半以上的封闭式基金从未有过分红记录的有5家公司(即华安公司、大成公司、南方公司、融通公司、长城公司)。而同期,除47只货币市场基金或2006年才设立的基金之外的145只开放式基金中,没有分红记录的只有1只,占0.69%,而有分红记录的却有144只,占99.31%,旗下有开放式基金的51家基金管理公司中只涉及1家中的1只开放式基金没有分红记录(即南方公司的“南方积配”)。
在支付方式上,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但也有例外的,即货币市场基金采取转为基金份额方式。在支付次数约定上,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笔者查阅了各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契约》后发现,大多数封闭式基金的契约约定每年分红一次,只有7只封闭式基金的契约约定每年分红至少一次(即基金丰和、基金泰和、基金久嘉、基金科瑞、基金鸿阳、基金银丰、基金通乾)。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约》最高有每年分红十二次的约定。
在实际支付次数上,有分红记录的封闭式基金一般都每年一次,少数封闭式基金在某些年份每年有二次(即基金安信、基金安顺、基金金盛、基金科瑞、基金银丰),而基金银丰在2004年的分红达到三次则是事出有因的特例。而开放式基金一般每年都有数次分红,很多都在三至六次,最高的达到十二次,每年一次基本上是有保障的(2005年因大盘下跌而有所例外)。
进一步计算表明,全部封闭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为每份0.0169元,差不多竟接近于商业银行一年定期零存整取人民币存款利率(即1.80%),而全部开放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为每份0.0785元,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五年定期人民币存款利率(即4.14%),开放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差不多是封闭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的五倍。单个封闭式基金年累计分红额最高达到每份0.23元,而单个开放式基金年累计分红额最高达到每份0.39元。对旗下既有封闭式基金又有开放式基金的17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两种年平均分红额进行比较后发现,有13家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远远低于开放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另有3家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与开放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相接近(相差0.01元以内,即博时公司、国泰公司、银河公司),只有易方达公司一家是其旗下的封闭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略高于开放式基金年平均分红额(仅高0.0011元)。
这些差别竟然是如此的显著、如此的巨大,十分令人感慨与愤懑。发生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是,基金管理人面对分红,既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即基金管理人无需担心封闭式基金被赎回,如果积极分红,按现行制度却没有任何好处,相反还会少收很多管理费,所以,虽然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但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和司法救济手段,基金管理人能拖延则拖延,能不分就不分,能违法就违法,往往违法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甚至零成本),积极守法者倒不如消极守法者,守法者还更不如违法者。
因此,有必要进行封闭式基金分红制度的完善,以维护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在下列方面。
其一,进一步明确规范封闭式基金分红制度。(1)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及时、全面地履行法律规定与契约约定的义务,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每年召开持有人大会(现场表决、网络表决和通讯表决均可),其中,分红问题应当是会议必审的内容;(2)明确规定封闭式基金分红按季进行,即每年达到4次分红,分红时间可定在本季末或下季初;(3)强化对“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规定的监管;(4)对历年没有分红记录但有已实现收益、并已提取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应当对历年的已实现收益予以补分红,否则,应当要求退还管理费和托管费。
其二,修改现行管理费、托管费计提制度。(1)首先应当改变目前施行的基金管理费按净值和固定比例逐日计提、而分红按年度已实现收益在年底享受的做法,将基金管理费的提取与管理绩效、分红数额相联系并在分红时一并计提,分红比例越高,管理绩效越好,管理费提成就越高,由此,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与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回报相挂钩;(2)监管部门应当对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财务、分红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账监管,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防止利益输送行为与故意不作为行为。
其三,加速推动基金类型转换进程。(1)为适应市场需要,监管部门可以对现行封闭式基金,根据持有人的要求允准实现或者提前实现“封转开”,而基金兴业成功“封转开”的案例为市场提供了导向和榜样,据有关媒体称,2007年到期的基金景业也已在考虑实行“封转开”;(2)目前,发行的基金都是开放式基金,对发行封闭式基金噤若寒蝉,实际上大可不必,完全可以继续发行新的封闭式基金,只不过存续期短一点,如二至三年,到期后清盘或“封转开”,同时,由于存续期短,原则上不能要求提前清盘或“封转开”;(3)对于已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如果赎回率很高并达到一定标准,也可以考虑将其“开转封”。
三、沉默兼冷漠的机构投资者与制度完善
根据笔者对“巨潮资讯”网站中除基金兴业外的53只封闭式基金在2006年6月30日公布的十大基金持有人(下同)相关数据的统计后发现,保险公司在十大基金持有人中的平均数为5.07家,最高为9家,合计持有基金份额的平均数为28.69%,最高达到42.15%,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相比,其无疑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维权事件中拥有无可比拟的作用。而其他机构(包括证券公司、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工商企业或自然人)在十大基金持有人中平均数仅为2.66家,最高为7家,合计持有基金份额的平均数仅为5.30%,最高达到14.56%。而QIFF在十大基金持有人中平均数仅为2.07家,最高为4家,合计持有基金份额的平均数仅为6.36%,最高达到15.95%。所以,无论如何,后两者与保险公司同样作为基金持有人,各自所拥有的地位与话语权是相差悬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现行法律,保险公司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在维权过程中的地位是一言九鼎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的违法或侵权行为做到令行禁止的。
2003年下半年,在基金银丰持有人“封转开”维权过程中,征集人能够征集到24.5619%的基金份额,是离不开基金银丰的大基金持有人----各大保险公司的支持的。但是,自从基金银丰“封转开”维权失败后,就再也看不到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大基金持有人行使话语权或投票权的情况了,这些封闭式基金的大基金持有人渐渐地变成了沉默兼冷漠的一群,大基金持有人的优势地位与机构投资者的雄厚实力并没有发挥作用,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能的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也没有行使过监督、制约功能,从而也放弃了通过制度改革与维权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受益机会的可能,却反而本末倒置地由小基金持有人充当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的维权先锋和利益代言人。
大基金持有人愿意放弃自己可能的权益,做沉默兼冷漠的机构投资者,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对此,他们只需向他们的股东和投资者的负责即可,无需由外界评判。但是,由于大基金持有人掌控有足够影响市场走向与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而这种发言权和表决权无疑又会影响到其它中小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虽然资本市场是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但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又明确向中小基金持有人权益作出倾斜。因此,对应维权中沉默兼冷漠的机构投资者,笔者建议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条款,以向中小基金持有人权益倾斜。
具体如下:(1)通过修法,调整在大基金持有人不参与、不表态情况下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召开、表决通过的门槛。把这种门槛分成两档,如果没有持有或合并持有1%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相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通过的门槛应当适当降低,反之,如果有持有或合并持有1%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则按现行规定处理。(2)通过修法,明确规定每年必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并将基金持有人大会定性为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的最高机构。由此,切实改变目前存在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及代表方式缺位问题,基金管理人代行职责、不当越位问题。据统计,从2002年3月至今,除基金兴业因“封转开”召开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外,其余53只封闭式基金均末召开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其中39只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比例高达72.22%。(讲话稿完整版)
作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宋一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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