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受争议的重大疾病保险近期得到监管层的整治。据保监会消息,已初步完成了30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划定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7至10种“核心疾病”。沪上保险公司正在销售的重疾险老保单,也要适时推陈出新
沪上重疾险已含必保疾病
此次重疾险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提出了核心疾病的概念,即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确定了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 梗塞、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瘫痪等7—10种常见疾病为重大疾病类保险产品必须包含的疾病种类。 也就是说,今后凡是保险公司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对这些疾病提供保障。
记者了解到,诸如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目前在上海保险市场上所推出重疾险产品的疾病范围中,其实都已经包含了这些核心疾病的疾病种类。据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人士透露,现在各家保险公司拥有的重疾险产品所包含的重大疾病,均是公司按照日常生活中发生较为频繁、影响较为严重的疾病而制定的,因此涵盖的疾病种类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核心疾病当然也包含在内。
难点在于疾病定义
沪上某寿险公司理赔部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医学上的疾病定义和保险公司出示的保单上疾病定义的不一致,是重疾险产品设计的难点所在。很多投保纠纷因此产生。
陈先生2005年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保额为40万元的重疾险,年缴保费近8万元。今年陈先生的左肾因患癌症被手术切除。没想到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难以给付,理由很简单:其所购买的重疾险产品条款约定的身体全残赔付,是指身体完全永久性残,而因左肾疾病导致的左肾缺失并不符合身体全残的范畴,照此推算,只有两个肾都失去了才符合赔付条件。
从陈先生的例子中不难发现保险公司在承保重疾险时的通病:各保险公司的条款五花八门,往往同样一种疾病在A公司可以赔,在B公司却不可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重疾险市场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遵循,现在的重大疾病险是否可以获得赔付,或者可以获得多少赔付,主要是根据二级以上的医院的病情确诊,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部根据条款进行厘定核实来决定的,难免有时会造成赔付差异的产生。
新产品年底前上市
据某寿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人士表示,新标准对30种重大疾病进行统一标准的厘定对规范重疾险市场的作用不容小视。包括癌症、重大器官移植、急性心肌梗塞在内的重大疾病都有了统一的定义、理赔标准和理赔原则。
按照监管部门的计划,这个疾病定义库有望在本月建成。在其投入使用后,新开发的重疾险中只要有定义库中的疾病,就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定义,而预计运用新标准的重疾险产品有望在今年年底前上市。
保障可治愈的疾病
过去的重大疾病理赔尺度比较严格,让保险消费者产生了重疾险就是“保死不保生”的看法,而经过此次改革,今后重疾险的理赔尺度将略微放宽。
上海市保监局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理赔方面,今后的重疾险产品出发点将有所改变,主要是保那些不治疗危险性很高、而治疗后依然有较高存活率的病。例如过去对肝癌往往是到了晚期、末期才能得到理赔,而今后可能放宽尺度,一旦得知患病,就有可能立即得到赔付,但另一方面,究竟尺度放宽多少,又是目前保险业内讨论的焦点。
专家指出,重大疾病险本质上不是“死亡险”,它的设计原理是保障被保险人身染重疾后需要的巨额治病费用。通常,重大疾病险保障的应该是,经过治疗就能够延长生命而不至于短期就死亡的疾病。所以,重疾险也应该加大对这些治愈疾病的保障。
当下可购买短期产品
保险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产品,对于个人来讲,它的购买标准完全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决定,而重大疾病保险作为健康险产品的一种,更需要以个人的年龄、性别、健康压力、疾病风险防范以及经济情况等因素作为选择的出发点。
专家建议,投保时不要片面看重保障范围的大小,而保障范围也并非越广越好,因为保障的病种越多,保费自然越高。另外一点就是,仔细考察保险条款中是否包含了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有了这三大类,基本上就满足了一般投保人的保障需求。特殊群体比如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在选择重疾险时,一定要明确是否涵盖了这些群体的多发病和特属疾病。
在当前情况下,对于打算在新的疾病库定义出台后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短期的重疾险(一年期)产品。 (责任编辑:聂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