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已于6月12日获得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发现,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范围得到了再次拓展。 总经理助理、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等首次被纳入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据了解,这是保监会继2003年将董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等人员的任职资格纳入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后,第二次拓展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早在2003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中,董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等人员的任职资格首次被纳入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
对于高管人员的管理规定,这是第三次修改,前两次是: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3月1日发布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2003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规定》第五条则明确表示,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据了解,这双重审查制度具体是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规定》提出,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后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派出机构报告。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规定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分公司报告任职。
此外,《规定》还提出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近年来,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出现的保险公司破产和会计丑闻,多数是由于缺乏对管理层的制约与监督而导致的,管理层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
《规定》显示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任免条件相对宽松,但高管人员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则要受到严格的处罚。《规定》显示,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赵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