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苏州电从4月1日起,苏州市将对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按照原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城镇单位就业后,失业保险费征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同档标准的三分之二。
这一状况将于4月1日起改变。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农村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此,苏州市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享受标准、发放期限等全部实现统一,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失业保险制度迈出重要一步。
(责任编辑:骆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