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由于庆泰信托东窗事发,再次拨动了监管层的敏感神经,种种迹象表明,信托业正掀起一场监管风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在坊间流传,显然,资金信托业务将戴上紧箍咒,为此,我们请来了信托研究专家孙飞博士与西南证券研究员孟辉,一起分析相关规定可能对信托业产生的影响? 记者:近期监管层的种种举动,是否意味着今年信托业的主旋律将从发展为重变为监管为重? 孙飞:金融监管有两大目标: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在不同时期还是各有侧重。两种不同的监管价值取向必定影响监管的成本收益,若监管当局选择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那么有可能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增加对有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的费用支出,从而增加监管费用类成本;严厉的金融监管还不利于竞争,压抑了金融效率。 若选择以金融效率作为监管重心,一般会适当放松监管严格程度以促进竞争,鼓励创新,从而监管成本会下降,效率收益也会有一定提高,但可能会以牺牲安全收益为代价。 孟辉:从今年监管层发出的各种信号来看,今年信托业很可能是“监管年”,而去年就是“发展年”。 记者:据悉,在信托工作会议上也传出了这样的意向,在就资金信托业务向信托公司征求意见的几个讨论稿中,可以看出银监会对资金信托什么样的监管精神? 孙飞:可以看出银监会当前对信托业加强监管的政策倾向,采取更为严谨的监管措施,严格防控风险,促进信托业稳健经营和发展,实现审慎监管的目的。 孟辉:强化监管无疑是主旋律,但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思路仍然没变,比如信托产品所具有的产品备案制并没有改变,只不过对适应的主体作了必要的资格界定,如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最近2年没有受过处罚等硬性条件,符合目前分类监管,扶优逐劣的思路,是一件好事,并不意味着像过去五次整顿,要推倒重来。 记者:有分析人士指出,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有相当重的加强监管的色彩,其中第四条至第十条基本上是新增加的内容,与以往的规定比,有哪些地方值得重点注意? 孙飞:两个方面以前没有相关规定,需要特别关注:(1)异地推介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异地推介前按照《信托投资公司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监管部门事前报告。(2)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事前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一份。 特别是与商业银行合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及相关惩罚措施都是第一次明确规定,需要在具体操作中进行关注并严格遵守。 孟辉:征求意见稿对业界普遍关心的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问题、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问题给予了明确界定和规范,是一件好事,办法在具体细节的规定上,坚持了信托“私募”的性质,只针对具有较强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比如在与银行合作的规定中,明确商业银行可以向机构投资者代为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在商业银行柜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避免了银行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不实推介的问题,有利于维护信托行业的市场形象。 关联交易问题成为此次监管的重要关注点,关联交易本身作为一个“中性”的市场行为,既有便利市场交易、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成为侵占信托相关利益人的工具。从过去一段时间的信托业务开展情况来看,既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值得反省的教训,所以此次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必要的,整个监管思路一方面突出了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项目申报过程中尽职调查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专项披露,在项目推介过程中对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防范需要向投资者作专项说明,都体现了这一思路。 另一方面是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信托项目作了程序上的控制,比如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必须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商业银行托管。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应当与该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利用方没有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托管人应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并每季度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银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这些细化的措施无疑有利于控制相关的风险。 记者:规则的操作性如何?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将受到何种影响?程度有多大? 孙飞:总的来讲基本可行,但有的规定过于繁琐,程序及内容需要简化。规则的操作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一些条款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进行调整。 孟辉:这些措施的实施无疑会对现有的一些操作产生影响,特别是增加了程序的繁琐和项目运营的成本,但这是信托业高速发展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具体的细节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 记者:对异地发行的要求设置过高还是过低?另外,异地发行的门槛必须在50万以上,您如何看待? 孙飞:对异地发行的要求设置不算高,但其中“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所属银监局辖内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推介”这一条值得商榷,实际上限定了仅能在两个区域进行推介,缺乏一个全国市场的概念。异地发行的门槛必须在50万以上对于西部地区太高了,应区别对待,西部地区20万元即可。 孟辉:现阶段追求异地发行的信托公司主要出于对销售的考虑,绝大部分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追求在经济发达地区推介自身的信托产品,所以50万元的标准并不高,没有必要要求西部地区降低发行门槛,而且异地推介的对象也是机构投资者,所以不需要区别对待。 记者:这次监管风暴对信托业是一场及时雨还是严峻考验?信托公司应该怎样转变才能适应新的形势? 孙飞:这次监管的强化对信托业是一场及时雨,这为第五次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后的中国信托业敲响了警钟,并上了生动的一课。这对信托公司提高风险意识,强化自律,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具有积极的促动效用。信托公司应该从容面对,积极转变经营方式,从外延式增长逐步转变到内涵式增长方式上来,着力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严格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但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畏手畏脚,要积极拓展业务空间,培育信托市场,积极进行信托创新,力争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占一席之地,成为名符其实的金融四大支柱之一,从而真正实现中国信托业的优质高效发展。 孟辉:整体而言,这次调整也可以看作一次信托的发展,是在规范基础上的发展,原有的很多空白点经过这么一段时间的实践,监管层和业界对某些问题认识得更加清楚了,大家一起对这些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是必要的。 在这一过程中,鼓励信托发展的大的思路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比如像产品备案制这些信托原先所具有的政策优势仍然存在,一些原先被压抑的合理需求也得到了监管层的认可。这些都是好事,监管的重点在于强化对业务资格的管理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这些措施有利于在公开和公平的环境下加速各信托公司的分化,内部管理水平好、经营业绩佳的信托公司将获得政策的扶持,分类监管,扶优逐劣的监管思路将随着这次监管措施的执行而得到体现,对未来整个信托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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