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的就业观念的变化,一些从事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的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这些非正规就业者比一般就业者更加关心自己的养老、医疗问题,为帮助广大自由职业者了解社会保险,解除后顾之忧,继上期"解 读社保"系列报道之后,本报今天特别编辑了这组文章,帮自由职业者算算自己的"养老账"。 参保人员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其中,不包括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参保程序 自由职业人员首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再次续保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确定缴费基数 自由职业人员应该根据本人实际收入,于每年5月底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息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目前缴费基数的标准为最低不得低于155元,最高不得高于775元),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在下一结息年度不得变更(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按月缴纳 根据本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目前比例为22%,月缴费额=月工资基数×22%),于每月25日前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 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会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每年经办机构还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 变更手续 如果参保的自由职业人员被其他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录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计发 自由职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由本人或档案托管部门提供档案及相关资料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条件为: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或者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必须在2008年6月份之前达到退休年限)。 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基本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省和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为基数,按照20%比例计发。(例如,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为272.2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3、自由职业人员,1999年底参加过工作的,其按国家规定可推算储存额,再除以120计发。如果自由职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第3个条件的,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付清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期间死亡 如果自由职业者在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如果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可继承领取其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现金。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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